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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申请对非移民身份的影响
作者:刘宗坤律师     发文时间: 2009年05月18日 16:06:19
移民申请对非移民身份的影响

刘宗坤律师 白凯玲律师

有些非移民签证允许有移民倾向,比如H-1B、L、O、P等签证。有些则不允许有移民倾
向,比如F和J。职是之故,处于H-1B、L、O、P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请,并不影响其合
法的非移民身份。那么,F和J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请,会不会影响其身份呢?如果有影
响,会有哪些影响呢?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移民局的说法和做法来回答这个问题。

一、相关法律

美国移民法明确规定,H-1B、L、O、P等签证不受移民申请影响。换言之,即使H-1B、L
、O、P等签证的申请人已经提出移民申请,领事馆不能因为有移民倾向而拒绝他们的签
证申请。已经处于H-1B、L、O、P身份的人,在提出移民申请后,不论移民申请是否被
批准或拒绝,还是等待审理,均可以维持其合法的H-1B、L、O、P身份,而且在身份到
期前还可以继续延期。另外,处于其他非移民身份的人,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,即
使已经提出了移民申请,不论移民申请是否被批准或拒绝,还是等待审理,仍然可以将
身份转换成H-1B、L、O、P。

移民局在其规章中曾经把H-1B和L-1签证称为双重意向(“dual intent”)签证。所谓
“双重意向”无非是指“非移民意向”和“移民意向”。尽管移民局没有明确将O和P归
入“双重意向”签证,但移民法对O和P不受移民申请影响有明文规定,其法律效力并不
因移民局的疏漏而有所减损。

与H-1B、L、O、P不同,移民法明确规定F和J签证不得有移民倾向。美国领事馆可以因
签证申请人有移民倾向而拒绝其F或J签证申请。对此,无论领事馆、移民局,还是移民
律师,都没有争议。不过,同样是F或J,如果这两种签证的持有人已经进入美国,有效
地维持自己的F或J身份,并提出了移民申请,他们是否还能继续维持自己的F或J身份呢
?换一个角度问,如果F和J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请,是否自己的F或J身份就自动终止了
呢?这个问题不但在移民法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,而且移民局对此也没有前后一致的说
法。不过,我们可以在移民上诉委员会(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,简称BIA)
的判例中找到关键线索。

二、上诉案例

移民申请对非移民身份的影响问题由来已久,可以追溯到BIA在1975判决的一个案例。
本上诉案的事实大致如下:一位外国学生在美国提出移民申请,移民局认定其因移民倾
向而自动终止了他的学生身份。因移民局的决定,这位外国学生在其移民申请被拒后,
无法保持合法的学生身份,必须立即离境。

BIA在判决中回顾了移民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演进。1952年颁布的移民法明确规定,移民
申请人一旦提出移民申请,其非移民身份立即终止。但是,1958年国会在修订移民法时
,专门删除了这一条文。所以,现在的移民法中并没有条文规定,提出移民申请便自动
终止申请人的非移民身份。由此,BIA断定,国会在立法时有意允许非移民身份的申请
人,包括学生身份的申请人,在提出移民申请后仍然保持其非移民身份。据此,BIA推
翻了移民局的决定,判定外国学生在提出移民申请后可以继续维持学生身份。按照移民
法,BIA的判决对移民局具有约束力。

三、移民局的做法

911之后,移民局为了加强对外国学生学者身份的监管,起用了SEVP系统。移民局的有
关文件建议,外国学生和学者在递交I-485后继续遵守F-1或J-1的相关法律规定,以便I
-485被拒后能维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。而且,移民局指示美国各学校,即使外国学生和
学者提出的I-485申请被拒,也不能以此为由在SEVP系统终止其学生和学者的F或J身份
。同时,移民局明确指示,如果外国学生或学者的I-485申请已经被批准,相关学校则
必须在SEVP系统终止其F或J身份。

四、移民局的说法

尽管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中大多能够遵守BIA的判决,并在处理SEVP系统时默认了外国学
生和学者在提出移民申请后仍然可以维持合法的F和J身份,移民局却对这一问题有着前
后不一致的说法。

比如,在2008年2月,移民局官员在一次与“美国移民律师协会”(AILA)的对谈中称
,除了H-1B和L身份之外,申请人一旦递交了I-485申请,其非移民身份便自动终止。这
一说法令笔者不禁瞠目,在移民律师界也引起不少波动。这种说法不但违背移民法中关
于O和P签证不受移民申请影响的条文,无视BIA有关递交移民申请后仍然可维持学生身
份的判例,而且也与移民局有关SEVP系统运作对各学校所作的指示相左。

2008年5月,在笔者参加的AILA与TSC官员的对话中,这一问题被再度提出。经移民律师
的一再质询,移民局官员收回了2008年2月的不当说法,转而表示:拥有合法非移民身
份的I-485申请人,如果在I-485申请被拒时其非移民身份仍然有效,则可以继续维持其
非移民身份,直到其非移民身份结束为止。虽然移民局的修正说法中没有专门讲F或J身
份的问题,根据这一问题的语境、BIA的判例以及移民局此前有关SEVP系统的指示,我
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,移民局的修正说法适用于F和J等不允许有移民倾向的非移民身份。

五、律师的建议

从以上的分析中,我们可以基本上得出一个结论,即外国学生和学者在提出移民申请后
,其F或J身份并不自动终止。即使其I-485申请被拒,如果在被拒时有合法的F或J身份
,他们仍然可以维持自己的F或J身份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F或J可以像H-1B、L、O、P
等身份那样无所顾及地提出移民申请。我们建议,F和J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请前至少要慎
重考虑以下因素:

首先,F-1身份的移民申请人是否需要OPT?上面的结论只是说,F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请
后仍然可以“维持”F身份。但是,移民局可以因移民倾向拒绝F-1提出的OPT申请。所
以,如果F-1学生需要用OPT工作,则最好在OPT批准后再提出移民申请。

其次,J-1身份的移民申请人是否需要延期?J-1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请后,移民局可以因
移民倾向拒绝其J-1的延期申请。所以,J-1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请前,必须对回国两年豁
免(waiver)、延期或转换成其他身份等问题计划周密。

再次,F或J身份的移民申请人是否需要在申请期间离开美国?F或J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请
后,如果离开美国,则因移民倾向而无法再以F或J签证的身份回到美国。所以,如果F
或J身份的移民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期间离开美国,则最好等 回到美国后再提出移民申请
,或先转成其他允许有移民倾向的身份(比如H、L、O等)后,再提出移民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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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宗坤律师(Z. Zac Liu, Esq.),法学博士(J.D.,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
of Law)、哲学博士(Ph.D., Peking University),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
执照,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, 著有中英文书籍
多种,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。执业以来,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
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,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(NIW)、特殊人才
(Eb-1A)、杰出教授和研究员(EB-1B)、PERM 劳工证、H-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
丰富的经验。有兴趣提出申请的读者,可将简历发往[email protected]。刘律师会在两个
工作日内对您的情况做出免费评估。

白凯玲律师 (Kellie Pai, Esq.),法学博士(J.D.,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
Center)、文学学士(B.A.,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),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
照,联邦法院执照,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。

Christina T. Le 律师,法学博士(J.D.,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)、文学
学士(B.A., Northwestern University),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,刘宗坤联合律师事
务所专业移民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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