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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和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的主要不同点
作者:谢正权律师     发文时间: 2009年04月30日 09:56:35

EB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和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是美国移民法上规定的两大常
见的劳工移民途径/类型。现实中很多人并不完全了解二者的区别。有些读者甚至自
己动手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递交到移民局。例如,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EB1B
“杰出研究人员”,正在公司担任电脑程序员的申请EB1B“杰出研究人员”等。谢
律师在此将EB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和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进行对比,先谈谈
二者之间的主要不同点。

一。EB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属于移民法上的第一优先类别。NIW“国家利益豁
免”属于第二优先类别。在目前移民排期严重倒退的情况下,按第一优先申请还是
按第二优先类别申请对中国大陆或印度出生的移民申请人关系很大。如果符合并按
第一优先申请,有可能提前好几年拿到绿卡。不过,其他国家出生的移民申请人按
第一优先申请还是按第二优先类别申请,拿到绿卡的时间可能没有多大差别。

二。EB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要求有“永久性”工作(Permanent Job Offer)。
这是很多正在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人士申请EB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最大
的障碍。许多正在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人士完全符合申请EB1B“杰出教授或研
究人员”其他条件,就差有一份“永久性”工作。说的更明白一点,就是,博士后
研究人员的职位不能申请EB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。相比之下,NIW“国家利益
豁免”则对工作性质没有特别要求。只要有一份全时间的研究工作,如果有些发表
文章, 基本上有可能申请国家利益豁免。如果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将自己的临时职位
换成正式“永久”头衔,他们一般符合EB1B的申请条件。是否算“永久性”职位,
可以将工作的头衔,职责和待遇或者完整最新简历送电子邮件到[email protected],
谢律师会进行免费评估。

三。EB-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申请必须得到雇主支持,即雇主必须同意在移民
申请表格上签字。这是EB-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与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又一
重大区别。在EB-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申请里,外籍员工的雇主(多为高校,
研究所或研究性公司等)是移民申请的“申请人”(Petitioner),外籍教授或研
究人员只是“受益人”(Beneficiary)。因此,如果雇主不同意按照EB-1B“杰出
教授或研究人员”为外籍员工递交申请,还真的不能递交EB1B。相比之下,NIW申请
不需要雇主支持,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自己提出申请。这样在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
申请中,外籍人士既是“申请人”也是“受益人”。

四。正因为EB-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需要雇主的同意和签名,EB-1B“杰出教
授或研究人员”的申请属于雇主的申请,该申请的外籍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离
开递交EB1B申请的雇主,即不能随便换工作。但是, 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申请不
需要雇主的同意和签名。属于外籍研究人员自己的申请。外籍研究人员在递交NIW
“国家利益豁免”申请后可以随便换工作,只要新工作和原工作在同一领域。

五。EB-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申请要求申请的受益人(外籍员工)必须具备至少
三年的教学或者研究经历。这条要求容易满足。凡拿到本领域博士学位的外籍科研
人员都能满足这项要求。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申请没有教学或者研究经历方面的硬
性要求。 不过,科研经历越久,获得的科研成就越多,NIW申请批准的可能性越大。

六。EB-1B“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”申请还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外籍科研人员是本
领域一位国际认可的杰出科研人员。这方面的证明材料主要是得过的奖,发表的文
章,被邀担任审稿人,专业会员资格,专业报刊报道等等。 EB1B申请的主要证明材
料,像得过的奖,发表的文章,被邀担任审稿人,专业会员资格,专业报刊报道等
等也可以用来证明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申请。 但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申请的证明
重点不是在外籍研究人员是否得到国际认可,而是在外籍研究人员是否在本领域里
比同行做的好,影响了本领域的研究。NIW“国家利益豁免”申请的证明核心是让移
民官相信外籍研究人员对美国的国家利益如何重要。

上述介绍是谢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,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,并非
对个案的法律意见。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,请咨询自己的律师,因为他/她清楚你的
案件。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,如有具体问题,
请咨询谢律师。如需转载,请勿删剪,并请注明出处。电子信箱: [email protected]
电话:(678)380-0698。 地址: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, Suite 450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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