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递交I-485的H-1B和L1持有者入境不再需要I-485收据
作者:精诚律师     发文时间: 2007年11月01日 16:21:30
美国移民局今日发布联邦公告, 取消递交了I-485调整身份申请的H/L身份持有者, 返回
美国时必须携带I-485收据原件的要求。 这项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。

目前的法律规定,非移民身份H-1, H-4, L-1和L-2的持有者, 如果所递交的I-485还
在审理之中,在没有 advance parole情况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重返回美国:
(1)保持H或L身份; (2)回美后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;(3)持有有效的H或L签证;
(4)携带调整身份申请的收据原件。

由于今年七、八月间移民局收到前所未有数量的调整身份的申请,使I-485收据的发送
严重延迟,因此移民局的新规定取消了必须携带485收据的要求。

但是这一新的规定只适用于H和L持有者。其他非移民身份的I-485申请人必须持批准的
advance parole才可以返回美国。我们特别提醒递交了I-485的F1学生在获得advance
parole批准之后再出境旅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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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于移民法变化频繁, 本版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, 不代表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意见. 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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